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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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訴人
被上訴人上訴人 林秋雄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上訴人 林傳欣 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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