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376元【即以所請求撤銷及移轉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
土地公告現值為:39944元x2916.26平方公尺x448/100000=521862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07514元(00000000x25/4785=107514),兩者合計為521862+107514=6293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