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告,該土地之同一價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萬5,351元(即1534平方公尺×【1-64分之3:即扣除原告自己應有部分土地】×33000元:即出售土地每坪同一價格×0.3025:平方公尺換算為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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