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30號聲請人 劉雅婷 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相對人 赫司緹雅 國際時尚美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曉玫 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世金 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92號裁定,選任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2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