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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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968號原告元鴻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報酬新臺幣(下同)20萬1,417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曾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06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於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而,原告並未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答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