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06號上訴人八福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衛 被上訴人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貨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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