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債權人 張月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慈惠堂會員往生互助會、 李美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慈惠堂會員往生互助會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補債務人慈惠堂會員往生互助會之登記文件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李美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