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上訴人香港商貝樂可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雨宮冬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