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 黃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豐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及面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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