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62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林文通林淑芬 之.
上列聲請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99年度北簡
字第19628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依其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主張
本案有合意鈞院管轄,惟聲請人現住宜蘭縣○○鎮○○路,
如需至鈞院開庭路途遙遠,多所不便,對聲請人顯失公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將本
案移轉至聲請人住居所之宜蘭地法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訂有明文
。經查,本案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民法繼承規定起訴請求
被告與同為訴外人林淑芬之繼承人即被告 郭美慧 連帶清償訴
外人林淑芬之信用卡債務,又查共同被告郭美慧住所係台北
市中山區,為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故聲
請人依上開條款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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