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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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