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電業法、擄人勒贖等罪,經分別判刑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八二八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