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六○七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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