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八二八三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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