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年度破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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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年破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5年度破更字第13號抗告人甲○○
乙○○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75年度破更字第13號 李孝盛 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03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