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22號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甲○○間因98年度審訴字第622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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