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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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聲請人 陳佳琪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2│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積欠新臺幣(下同)1,896,572│││元(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證物6),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形?│├──┼────────────────────────┤│3│請說明其收入發生變化之原因?另請提出其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又聲請人表示協商成立後,│││並未清償任何一期協商金額,則其毀諾與收入發生變化│││有何因果關係?│├──┼────────────────────────┤│4│按95年之債務協商機制係以「無擔保債務」作為協商之│││範疇,請提出協商時其對新光銀行信用貸款部分為無擔│││保債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另請就新光銀行不願納入共│││同協商之內,另執行聲請人薪資之具體事證。│├──┼────────────────────────┤│5│請提出聲請人近2年每月可得收入之薪資單、轉帳紀錄│││、目前任職單位,暨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同負扶養義│││務人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渠等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6│請提出其每月必要之具體事證,另陳報其「其他費用」│││各該支出之原因、支出細目、金額為何?│├──┼────────────────────────┤│7│請陳報聲請人及其父母,購買具有可質借保單之保單價│││質。│├──┼────────────────────────┤│8│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與95年協商機制而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債務人能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請試與 國泰世華 等債權人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之情形,包括國泰│││世華提出之期數、利率及每期繳款金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商,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