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6號上訴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89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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