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81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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