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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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代表人乙○○院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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