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08號上訴人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ogyL.L.C
(中譯:亞中電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中譯: 林佑蒼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於98年3月30日委任黃宗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