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帝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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