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陳彥鳴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汯軒 、 吳嘉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29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