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2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黃苙咖 即 盧黃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