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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