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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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交通有限公司林維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8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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