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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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交通有限公司、 林維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8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