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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