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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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連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棋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法官陳雅敏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