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