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九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本院依法傳拘被告乙○○到院應訊,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案執行,又經本院命具保人甲○○攜同被告乙○○到案,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且期間被告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等件附於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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