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嘉義縣中埔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聰成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聰成,被告應提出新委任狀,並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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