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1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1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一年度破字第二五號
陳報人 黃忠 律師(即昱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右陳報人因昱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提出分配報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拍賣變價,共得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七萬一千二百零六元,扣除破產管理人報酬十二萬元,財團費用三十四萬零五百九十八元,尚餘一百八十一萬零六百零八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業經破產管理人黃忠律師提出分配報告在卷。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書記官黃瑞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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