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乙○海岸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