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呂建達
被 告 王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①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②自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③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①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②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