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0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廖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一
日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