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高郁婷
高盛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惠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