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8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HWANHOMKANG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KHWANHOMKANG(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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