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聲請人 韓瑞杰大東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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