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種煥 特別代理人 黃士哲 被告 梁益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