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號抗告人 尤家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104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3月9日104年度聲字第
144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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