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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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上更ꆼ字第29號上訴人 趙見地 上訴人 趙爐 前列趙見地、趙爐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前列趙見地、趙爐共同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上訴人 雲景星 被上訴人 雲仙齡 被上訴人 雲晉彬雲仙仁 前列雲景星、雲仙齡、雲晉彬即雲仙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前列雲景星、雲仙齡、雲晉彬即雲仙仁共同複代理人 游雅蕙 前列雲景星、雲仙齡、雲晉彬即雲仙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三、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二、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三、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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