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 張陳寶 如訴訟代理人 張世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李雪玉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040元【即(74.99+66.8
1)×7,800=1,106,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