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小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