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小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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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補字第七八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陸佰肆拾玖點陸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