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
○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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