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王政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28109號給付電話費事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已經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規定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是請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已經停止執行,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8月1日桃院 增玄 110年度司執字第28109號函在卷可查,是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停止執行,本件即無再為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