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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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柯孟嫻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簡平 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112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