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益修
被移送人 洪敬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2月28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77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益修、洪敬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2月2日上午0時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益修、洪敬堯於警詢時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幀及現場照片3幀。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2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
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是因為情節輕微的行車糾紛引發口
角,持安全帽互相毆擊,並沒有造成彼此重大的傷勢,事後
也不互相提告,只是兩人在公共場合做出這種行為,當然還
是會造成路過民眾的不安全感,危害了社會秩序,考量情節
並不嚴重,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