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告 林君伍
被告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查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