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告 林君伍

被告福來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穎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查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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