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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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明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小娟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家財訴第45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國敬